在小区生活中
公共管道堵塞引发的返水问题
常常给业主带来诸多困扰
也容易引发各方责任纠纷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以两个真实的案件为例
剖析此类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才能既彰显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又有效化解矛盾
维护各方权益
案例一:
二楼返水赔偿责任怎划分?
居住在某小区二楼的原告夏某遭遇了烦心事,其家人进门时发现家中卫生间返水,大量积水致使家中众多物品被损坏。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此次返水造成的损失共计2万余元。
夏某就赔偿事项与物业公司及楼上住户多次沟通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物业公司及其楼上业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这2万余元的损失。
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查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并参照《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第7.4.5规定,明确指出物业公司负有保持公共管道通畅的义务,可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履行了相应的排查、疏通义务,故物业公司应当对此次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2楼以上的住户都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鉴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酌定案涉2层以上已装修入住的业主平均承担25%的责任。
夏某自身未能及时发现返水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夏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这一判决结果,服判息诉,这场纠纷就此平息。
案例二:
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损失谁担责?
居住在某小区的业主鲁某其家中因厨房公用管道堵塞,下水道返水使得屋内的家具及地板遭受损坏。鲁某就此问题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鲁某选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
经审理
针对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损失这一情况的责任承担判定,需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各自应尽的义务、存在的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
作为小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本应尽到事前预防以及定期巡检的职责,可恰恰是因为其未能履行好这些义务,才导致了这起事件的发生,所以物业公司理应对鲁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管道铺设在鲁某家中,一旦出现倒灌情况,除了鲁某作为业主能第一时间察觉外,其他人很难及时发现异常,且管道的淤堵是逐步形成的过程,如果鲁某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通常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因此鲁某也应当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下达后,双方当事人亦均表示认可,服从判决。
侵害物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初步判断可能系楼上业主不当使用公共管道及物业疏于日常疏通维护所致,遂可以认定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丢弃杂物这种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内,水管堵塞具体由哪一户业主造成,权利人无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隐蔽工程,难以观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时间具有长期性,进一步提升举证难度。如果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权利人,过于苛责,其后果也将导致同类住户进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益的意识,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因此,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其已能证明侵权主体为楼上业主群体的集合。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楼上业主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而在这个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则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认定。而对于物业公司则应根据其是否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日常进行过污水管道检查疏通,因为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巡检、应急疏通制度,留存工作记录以备查证。
通过这两个案例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为类似公共管道返水引发的纠纷
提供了清晰的责任判定思路和范例
同时也明确了高层住户对使用公共管道的注意义务,业主对自身房屋的监管义务以及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并充分考虑到此类纠纷的取证难度,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分担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损失赔偿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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