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录的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沈阳苏家屯区一老旧小区因公共排水管老化漏水,楼下住户宋某财产受损,要求楼上全体住户均摊7500元未果后关闭单元总水阀。楼上住户反诉其“断水侵权”。

经法院联动社区、调解员三天高效调解,最终楼上住户共同赔偿4000元,宋某恢复供水,社区后续组织居民集资更换管道。这一案例虽小,却精准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当共用管道出现问题造成损失,若非物业维护失职,责任应由实际使用人(即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法院调解的核心逻辑基于两点:共用设施的受益与风险共担原则
排水管为整栋楼服务,所有住户均为使用者和受益者。当无法查明具体哪一户排放了致堵物或加速了管道破损,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楼下业主因共用设施受损,楼上业主理应承担一定分摊责任,而非袖手旁观。
正如本案所示:不是“谁漏谁赔”,而是“谁用谁担”。
从案例中告诉我们:物业不是“无限责任人”,不能为所有管道问题兜底;共用设施的使用应业主共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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